来源时间为:2016-8-5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6年8月25日
《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相关相似阅读参考资料:
广东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银监会广东监管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